海南省會計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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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中國·海南 m.lfjj8.cn 發布時間:2016-4-5 來源:海南省會計學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節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辦〔2013〕13號)和財政部印發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15〕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是指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賓館飯店或專業會議場所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場所(以下稱會議定點場所)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方式或本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第五條  各市縣財政局負責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各市縣財政局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行統一的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相同的協議價格。



第二章 會議定點場所及協議價格的確定

第七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具備保證會議所需要的住宿房間、會議室、餐廳以及相關設施。

  專業會議場所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

  第八條 確定會議定點場所遵循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會議定點場所的數量以能滿足黨政機關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會議定點場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黨政機關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會議定點場所。

  (四)價格優惠。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對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執行公開、統一的采購標準。

    第九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的內容包括住宿房間價格、會議室租金和伙食費。住宿房間價格按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會議室租金按大會議室、中會議室、小會議室三種類型確定。伙食費標準按每人每天確定或明細到單餐。

  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價格由各市縣財政局控制在《海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范圍內。

  第十一條 具備本細則所規定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均可參加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各級黨政機關駐海南省的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可以參加所在地的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凡國家和省明令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內的賓館飯店等,不得納入會議定點場所的需求建議。

    第十二條 各市縣財政局通過政府采購確定會議定點場所后,應當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議書,并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在規定時間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上注冊。

各市縣財政局要及時將政府采購的會議定點場所及協議價格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將全省會議定點場所及協議價格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

各市縣財政局要及時以市縣財政局名義制作《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標牌,并及時在定點會議場所進行掛牌。



第三章  會議定點場所的變動調整

  第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四條 協議期滿后,對符合招標文件中續約規定的定點管理場所,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簽下一輪次的協議,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也可自愿退出,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 在協議期內,會議定點場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協議價格。

第十六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由于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由會議定點場所申請,經各市縣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重新注冊,由各市縣財政局報省財政廳備案。

    各市縣財政局要對未及時申請更改信息要素的會議定點場所按采購協議的有關內容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申請,經各市縣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場所管理系統辦理注銷,由各市縣財政局報省財政廳備案:

  (一)由于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協議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由于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全省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工作,根據財政部要求做好我省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的管理與運行維護,指導、協調全省會議定點場所注冊、日常管理、處理投訴等工作,負責我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各市縣財政局要按照職責,制定本行政區劃內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操作細則,擬定本地區劃內會議定點場所招標協議書,開展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工作,設立投訴電話,受理對會議定點場所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并定期將投訴情況匯總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 各市縣財政局負責督促同級黨政機關執行會議定點管理規定,督促本地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協議規定。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定點協議,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發票等。

  第二十二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協議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情節嚴重者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超過協議價格收取費用或采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三)提供虛假發票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違反協議規定的其他事項的。

  第二十四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未經批準單方面終止履行協議或因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規定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并不得參與下一輪次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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